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和2007届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1.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 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
3.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2008年应届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
三、认定流程
(一)接受申请、领取材料
1.时间:2008年4月7日~2008年4月11日
2.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扬子江中路760号 电话:0514—87961139)
3.条件:见“申请条件”
(二)提交材料
1.时间:2008年5月5日~2008年5月9日
2.地点:同上
(三)教学能力测试、体检
时间、地点及要求在提交材料时书面通知。
(四)受理申请
1.受理范围
①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受理。
③在扬高校的2008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凭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到下列指定机构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由广陵区教育局受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由维扬区文教局受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的由邗江区教育局受理;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
④在扬高校的2008年应届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
⑤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08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可凭户口簿和《学业成绩证明》,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受理。
2.受理条件:
①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②非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③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凭《学业成绩证明》、身份证、学生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④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08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可凭户口簿和《学业成绩证明》,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受理。
3.受理办法:
①在扬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待《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公布后申请办理受理手续,受理的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在2008年4月初见“扬州教育网”。
受理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按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受理手续。
(五)关于教学能力测试
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50元,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由受理机构负责通知。
(六)关于体格检查
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
(七)关于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到申请受理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扬州市教育局接受受理的证书发放地点在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四、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61119
附件一:学业成绩证明(表样)
附件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受理专业名称目录
附件一
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同学系我校 级 院、系 专业(师范类或非师范类)在读(专科、本科、研究生)生,学号为 。附该学生学业成绩单。
特此证明。
(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20 年 月 日
例:
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张鸣同学系我校2004级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在读本科生,学号为200412345。附该学生学业成绩单。
特此证明。
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2008年3月12日
附件二
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认定专业目录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机械加工
数控技术
机电技术应用
电子技术应用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
制冷和空调设备运用与维修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
会计
电子商务
饭店服务与管理
旅游服务与管理
烹饪
精细化工工艺
汽车运用与维修
工艺美术
服装设计与工艺